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2年第4号)
为规范车船税的征收管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等规定,现将我省车船税纳税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属于《四川省车船税实施办法》所附《四川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附件一)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外省籍车辆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时,凡不能提供车船税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的,应按《四川省车船税实施办法》规定缴纳车船税。
二、征税范围
车船税征收范围为:依法应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和船舶,以及依法不需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辆和船舶。具体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包括客车、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船舶。
(一)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随身行李,核定载客人数包括驾驶员在内不超过9人的汽车。
(二)商用车,是指除乘用车外,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货物的汽车,划分为客车和货车(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载运乘客的汽车,包括电车。
半挂牵引车,是指装备有特殊装置用于牵引半挂车的商用车。
三轮汽车,是指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50公里,具有三个车轮的货车。
低速载货汽车,是指以柴油机为动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70公里,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
(三)挂车,是指就其设计和技术特性需由汽车或者拖拉机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车辆。
(四)专用作业车,是指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的车辆。
(五)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装有橡胶车轮可以自行行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工程机械车。
(六)摩托车,是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最高设计车速大于每小时50公里,或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毫升的两轮或者三轮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