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三)将消防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配备消防工作人员,明确职责,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社区)委员会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三)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组织、指导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多产权建筑业主和使用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四)协助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五)组织或者协助处理火灾事故善后工作。
第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二)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三)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四)负责消防产品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
(五)承担火灾扑救工作,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六)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七)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消防安全培训;
(八)管理或者指导消防队伍建设和训练;
(九)指导公安派出所做好日常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确定专(兼)职消防民警;
(二)检查、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社区)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有关单位、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依法履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督促整改火灾隐患,责令改正消防违法行为;
(四)及时组织扑救辖区初起火灾,维护火灾现场秩序;
(五)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本级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财政部门按时、足额拨付消防事业经费;
(三)城乡建设部门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年度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并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