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即开型有奖发票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指定发票承印厂印制。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所需发票由市局统一调拨。经营者所需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
第七条 经营者向税务机关领购的原即开型有奖发票继续使用,中奖发票可在规定的兑奖期限内按所显示中奖金额兑取奖金。
第八条 即开型有奖发票“兑奖联”刮奖区刮开后显示金额的即为中奖,所显示金额为中奖金额,分别显示为 “壹仟元”、 “伍拾元”、“贰拾元”、“壹拾元”字样。未中奖的发票刮奖区刮开后显示“谢谢您”字样。
第九条 中奖人的确认:发票票面付款单位(个人)栏填写为个人的,该个人为中奖人;付款单位(个人)填写为单位的,索取发票人为中奖人。
第十条 中奖金额显示“伍拾元”、“贰拾元”、“壹拾元”的,中奖人持未剪开发票联和兑奖联的中奖发票,经开具发票的经营者审核无误后剪下兑奖联,先行垫付全额奖金。经营者在办理下一次领购发票手续时,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垫付奖金结算手续。
中奖金额显示“壹仟元”,中奖人持未剪开发票联和兑奖联的中奖发票和有效身份证明,自开票之日起30日内向消费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室)办理兑奖手续。经办者在支付奖金时应同时按规定代扣20%的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兑奖:
(一)假发票;
(二)作废发票;
(三)未填开发票;
(四)发票号码与机打号码不一致的发票;
(五)票面破损、污染严重、无法辨认票面内容的;
(六)超过兑奖期限的;
(七)擅自剪开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兑奖联的;
(八)有其他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发票。
第十二条 消费者辨别发票真伪可拨打重庆市地方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手机短信或登录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网站查询。
第十三条 即开型有奖发票布奖过程由重庆市公证处进行现场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