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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即开型有奖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修订)


  第六条 即开型有奖发票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指定发票承印厂印制。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所需发票由市局统一调拨。经营者所需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

  第七条 经营者向税务机关领购的原即开型有奖发票继续使用,中奖发票可在规定的兑奖期限内按所显示中奖金额兑取奖金。

  第八条 即开型有奖发票“兑奖联”刮奖区刮开后显示金额的即为中奖,所显示金额为中奖金额,分别显示为 “壹仟元”、 “伍拾元”、“贰拾元”、“壹拾元”字样。未中奖的发票刮奖区刮开后显示“谢谢您”字样。

  第九条 中奖人的确认:发票票面付款单位(个人)栏填写为个人的,该个人为中奖人;付款单位(个人)填写为单位的,索取发票人为中奖人。

  第十条 中奖金额显示“伍拾元”、“贰拾元”、“壹拾元”的,中奖人持未剪开发票联和兑奖联的中奖发票,经开具发票的经营者审核无误后剪下兑奖联,先行垫付全额奖金。经营者在办理下一次领购发票手续时,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垫付奖金结算手续。

  中奖金额显示“壹仟元”,中奖人持未剪开发票联和兑奖联的中奖发票和有效身份证明,自开票之日起30日内向消费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室)办理兑奖手续。经办者在支付奖金时应同时按规定代扣20%的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兑奖:

  (一)假发票;

  (二)作废发票;

  (三)未填开发票;

  (四)发票号码与机打号码不一致的发票;

  (五)票面破损、污染严重、无法辨认票面内容的;

  (六)超过兑奖期限的;

  (七)擅自剪开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兑奖联的;

  (八)有其他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发票。

  第十二条 消费者辨别发票真伪可拨打重庆市地方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手机短信或登录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网站查询。

  第十三条 即开型有奖发票布奖过程由重庆市公证处进行现场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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