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免除居民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政发〔2012〕1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快建立和完善殡葬保障制度,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减轻群众丧葬负担,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和《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在城乡建设和改善人民生活方面重点办好十件实事的通知》(青政发〔2012〕1号)精神,现就免除居民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殡葬服务免费对象
(一)具有青岛市户籍且在本市殡仪馆火化的城乡居民;
(二)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死亡并在本市殡仪馆火化的下列人员:
1.未登记户口的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非法收养的除外);
2.无法查明身份并在社会救助管理机构死亡的被救助人员;
3.驻青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青岛市户籍的学生;
4.驻青部队的现役军人、无青岛市户籍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
5.与驻青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在我市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1年以上并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
6.公安部门经办处理的未知名尸体。
二、基本殡葬服务免费项目
免费项目是指按照本通知规定在本市相应的殡仪馆发生的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包括:
(一)普通型专用殡仪车遗体接运;
(二)车辆、遗体消毒;
(三)馆内遗体搬运;
(四)1天内遗体普通冷藏;
(五)环保型火化炉遗体火化;
(六)1年内金属全封闭架骨灰寄存。
未发生的免费项目不折现、不折抵。免费项目外的费用由经办人(指死者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或单位机构,下同)支付。
三、基本殡葬服务承担
免费对象的遗体由殡仪服务机构专用殡仪车(经民政、公安部门共同认证)接运,遗体存放、火化和骨灰寄存等殡葬服务由相应殡仪馆提供。基本殡葬免费服务原则上按户籍、单位驻地实行区域化管理,其中七区由就近殡仪馆提供,五市由各市所辖殡仪馆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