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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发布《四川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六条 投保人拒绝缴纳车船税或无法立即足额缴纳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不得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票据交给投保人,直至投保人缴清应纳税款或提供相关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
  第七条 扣缴义务人受理投保人新保或转保业务时,应查验以下资料,留存复印件备查,并将纳税人名称、纳税人地址、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或身份证号码)、车牌号码(新购车辆尚未挂牌的,可不录入车牌号码)、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发动机号码、厂牌型号、购买日期、机动车类型、排气量、核定载客人数、整备质量等税源信息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
  (一)依法登记的机动车,查验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依法不需要登记、依法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机动车,或不能提供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书的机动车,查验机动车销售发票、出厂合格证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进口车辆的车辆一致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未纳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老旧车辆,查验主管地税机关对车辆计税依据的核定资料。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纳税人)或居民身份证(个人纳税人)原件及复印件。
  扣缴义务人在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车辆续保时,可不再要求提供上述所列资料。
  第八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
  (一)除购买短期交强险外的保有车辆,按一个年度计算缴纳车船税。计算公式为:
  乘用车、客车、摩托车:年应纳税额=年基准税额;
  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年应纳税额=整备质量×年基准税额;
  (二)购置的新机动车,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购买发票或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起至当年底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三)对购买短期交强险的机动车,车船税从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的当月至截止日的当月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第九条 下列机动车,扣缴义务人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根据有关认定依据,减收或不代收车船税。
  (一)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军队、武警专用车辆以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军车号牌和武警号牌作为认定依据;警用车辆以公安机关核发的警车号牌(最后一位登记编号为红色的“警”字)作为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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