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发布《四川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现将《四川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3(略)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四川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车船税的征收管理,规范车船税代收代缴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
《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省车船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应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税额标准代收代缴车船税。
第三条 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范围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需要投保交强险的车辆。
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应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无论直接销售还是委托销售交强险,必须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异地号牌车辆购买交强险时,凡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的,均应按我省税额标准代收代缴车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