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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区开展“审计整改年”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验收总结阶段(2012年6月,12月)。

  1. 自我对照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整改工作目标、整改内容和工作要求,自我对照查找整改问题是否准确,整改情况是否落实,整改长效机制是否建立,并针对整改中的不足和问题,及时查缺补漏。

  2. 组织检查验收。各级“审计整改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文件规定,组织检查组,对各级各有关部门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共分两次进行,第一次在2012年6月底前完成,第二次在2012年12月底前完成。

  3. 认真总结经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开展“审计整改年”活动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总结分为阶段性总结和年终总结:阶段性总结在2012年6月底前完成,年终总结在12月底前完成。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分别在6月25日前和12月25日前将总结材料上报自治区“审计整改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审计整改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整改情况,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地区和单位,给予表扬;对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行动迟缓、工作措施不落实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整改落实不力,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进行审计整改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交有关部门处理。

  八、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审计整改年”活动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实加强对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整改工作取得实效。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积极配合审计署和全区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工作,营造一个有利于项目审计和审计整改的良好环境。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建立分工明确、衔接协作、监督有力的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审计机关在审计实施过程中要加强与被审计单位的沟通和联系,及时通报审计查处的问题,落实审计整改责任,帮助被审计单位整改到位和规范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资、税务等相关部门及司法机关要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开展工作,通过联合督查等形式,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形成整改合力。

  (三)加强督查,落实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审计整改落实情况作为政府督查的重要内容,开展专项督查,对存在突出问题和整改不力的单位要进行重点督办。各主管部门要对所属单位2008年以来的审计整改情况进行一次督查,确保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到位。要实行整改责任追究制度,对整改不力或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取消该单位年度评先评优的资格,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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