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组织领导
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审计整改年”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开展“审计整改年”活动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办工作。组长由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常务副主席黄道伟担任,副组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王跃飞、自治区审计厅厅长黄必贵担任,成员由自治区监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国资委、地税局及各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审计厅,具体负责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黄必贵厅长兼任。各市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并参照本工作方案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六、责任分解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审计整改作为“一把手”工程,认真履行职责,明确各自的分工,切实抓好审计整改工作。
(一)各级政府的职责。
1. 高度重视审计整改,把审计整改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对审计机关提供的整改清单,要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整改。
2. 将审计整改作为政府督查督办事项,根据审计机关提供的审计整改清单,组织督查组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督促有关整改责任单位按时整改完毕。
3. 严肃执行责任追究制,对不按要求进行审计整改和整改不力的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
(二)被审计单位、整改责任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职责。
1. 被审计单位要对2008年至2011年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分类梳理,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回头看”,配合审计机关列出应整改而未整改的问题清单。
2. 整改责任单位要根据审计机关提出的2008年至2011年审计整改清单进行认真整改,尚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确保在2012年4月底前整改完毕;对2012年实施的审计项目发现的问题,要坚持边审计边整改边规范,能在现场审计期间整改的立即整改,一时无法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明确具体措施和整改期限,按时整改到位。
3. 被审计单位和整改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审计机关提出的审计建议,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4. 各主管部门要对下属单位的审计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对不按要求整改和整改不力的下属单位要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