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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国税函〔2012〕92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发布后,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7月26日联合发布了《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但截至目前,《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尚未出台,致使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暂时不能真正落实到企业,也给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带来一定影响。在此情况下,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4月23日印发了《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就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现就我省执行上述政策的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一次性审批,以后年度每年开展后续核查管理。除本《通知》所作特别调整外,具体审批权限、程序、期限、资料以及后续管理规定按照《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工作规程》(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的规定执行。

  对纳税人申请的鼓励类项目难以确定的,企业应当提供《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发布单位对应的省级(含副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二、企业进行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2012年预缴申报时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程序。

  为尽快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企业,并解决综合征管信息系统操作问题,《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主营业务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中的鼓励类项目的,由其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填报《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企业享受    政策主营业务收入审核表》(一式三份),报县(市、区)级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即可按照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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