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区县( 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领导班子讨论确定推荐人选,公示3天,公示期间无异议者,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
(四)2009年7月24日前将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的推荐人选材料,包括:《重庆市特级教师审批表》一式三份,区县(自治县)的考察材料一份,印证材料一份(需加盖教育行政部门与原件相符的印章)、候选人15- 30分钟讲课录像光盘一张,报送市教委人事处。
(五)市教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各地评选情况,组织有关人员检查评选工作,或直接参与考察工作。
(六)组织市级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对符合推荐条件的候选人进行差额评审,评审通过者,我委将在市教委公众信息网(http//www.cqedu.gov.cn)和重庆人事人才网(http//www.cqpa.gov.cn)上公示7天。对公示无异议者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重庆市特级教师”荣誉称号,并于2009年教师节命名表彰。
(七)厂矿、企事业单位办的中小学、幼儿园的特级教师评选工作,按照所在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人事局统一部署,参照上述办法办理。
五、奖励办法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特级教师津贴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58号)要求,特级教师津贴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所需经费由教育事业费列支。
六、加强领导
(一)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人事局要分别确定一名局级干部负责该项工作,并抽调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作风正派、办事公正的同志具体负责评选和考察工作。
(二)要把握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推荐名额的合理比例和各学科教师的合理分布;从事初等教育的教师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0%,45岁以下的中青年教师所占比例不得低于25%,校长所占比例不得超过20%。
(三)推荐评选工作要充分听取广大教职工意见,坚持走群众路线,做到评选名额、评选条件、评选程序、评选结果“四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严禁“暗箱操作”。
(四)要坚持评选条件,严把质量关。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骗取荣誉称号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评选资格或荣誉称号,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给予严肃处理。
联系人:齐正军 秦 尧 周光跃
联系电话:63865672(传真)
附件:1.重庆市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重庆市特级教师推荐名额分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