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取消药品加成补助经费。对医院开展取消药品加成试点,在省财政增加转移支付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新增安排164万元,总量达535万元。
(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40、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在省财政增加转移支付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新增安排500万元,总量达2500万元,其中节能专项资金1000万元,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1500万元。
41、“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工程(省“一大四小”造林绿化工程)。市直有关单位负责实施的重点工程建设资金全部由市财政投入;县(区)负责实施的重点工程建设资金市财政按50%补助;县(区)一般工程建设资金实行以奖代补,市财政按30%补助。市财政总量达30000万元,县(区)总量达42600万元。
(五)农业农村。
42、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在省财政增加转移支付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总量达1000万元。
43、水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水利发展战略规划及部分项目前期工作。在省财政增加转移支付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新增安排15000万元。
44、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市财政总量达2640万元,县(区)总量达2640万元。
45、家电、摩托车下乡补贴。继续实施农民购买家电、摩托车等下乡产品补贴政策,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
46、农村公路管护。在省财政增加转移支付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总量达650万元,县(区)总量达286万元。
47、加大对农业综合开发大型项目投入。市财政新增安排2000万元,总量达4000万元,
48、农业政策性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继续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综合险统保;继续对水稻、棉花、油料作物、柑橘、育肥猪、能繁母猪和奶牛开展政策性保险。同时开展农房保险补贴试点,鼓励农民积极参与农房保险。在省财政增加转移支付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总量安排100万元,县(区)总量安排350万元。
(六)基层保障。
49、提高津补贴财政补助经费。市财政新增安排26000万元。
50、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在省财政增加转移支付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总量安排1323万元。
51、寺庙教堂维修经费。每个补助10万。市财政总量安排80万元。
52、社区环境综合整治。市财政安排5040万元,县(区)财政安排10800万元,对全市120个社区进行综合整治。
53、基层党建。在省财政增加转移支付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新增安排826万元,县(区)新增安排962万元。
(七)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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