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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2年公共财政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2、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和财政补差水平。全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提高到200元,农村低保补助水平提升到105元/人·月。
  3、提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补助标准。将月人均救济补助标准提高20元,城镇和农村对象的月平均生活补助水平分别达到265元和226元。在省财政增加转移支付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总量达20万元,县(区)财政总量达37万元。
  4、提高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市集中供养标准提升到345元/人每月,四县及桑海开发区达到305元/人·月;分散供养人员的供养标准提升到180元/人·月。在省财政增加转移支付补助的基础上,县(区)财政安排329万元。
  5、提高城镇大集体困难企业未参保退休职工养老生活补助标准。将月人均养老生活补助标准提高20元,达到285元。在省财政增加转移支付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安排23万元,县(区)财政总量达142万元。
  6、提高未参保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养老生活补助标准。将月人均养老生活补助标准提高20元,达到285元。在省财政增加转移支付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安排70万元,县(区)财政总量达267万元。
  7、提高手工业联社大集体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养老生活补助标准。将月人均养老生活补助标准提高20元,达到285元。在省财政增加转移支付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总量达17万元,县(区)财政总量达185万元。
  8、提高企业退休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将其每月生活困难补助的上浮10%部分,按本人当月核发养老金的10%发放。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
  9、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将月人均生活补助标准提高50元,达到350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
  10、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对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每服一年兵役每人每月发给10元老年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
  11、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按照全省统一部署扩大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在省财政增加转移支付补助的基础上,县(区)财政新增安排1133万元。
  12、扩大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按照全省统一部署扩大全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在省财政增加转移支付补助的基础上,县(区)财政新增安排1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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