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若干补偿标准的通知
(洪府发〔201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南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若干补偿标准》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南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若干补偿标准
根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赣府厅字[2011]63号)文件精神,为使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规范有序,特制定如下若干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价格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格;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格。
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且在本城区无其他住房的,按36平方米房屋市场评估价补偿。
二、搬迁补偿
(一)住宅房屋:户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内的,每户每次500元;户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每户每次500元另加超出部分每平方米3元。
(二)非住宅房屋: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资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三、临时安置补偿
(一)住宅房屋、非经营性非住宅房屋:在规定或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内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3.5元结算;户结算后少于600元的,按600元结算。
临时安置期限一般为24个月,期限延长的,从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偿费。其中逾期12个月以下的增加50%;逾期12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的增加100%;逾期24个月以上的增加150%。
(二)经营性非住宅房屋:按省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四、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