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普通高中学校违反“三限政策”招收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向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收取学费,在“三限”外以借读生、旁听生等名义招收高收费学生;
4.中小学校违反规定组织学生集体补课并收取补课费;
5.大中专院校虚假招生宣传、违规录取考生、体制外乱招生,以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中外合作办学等名义违规收费;
6.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收取与入学(园)挂钩的费用,或以捐资助学等名义、通过教育基金或家长委员会等途径收取上述费用;擅自突破政策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或违反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违反规定组织征订教辅材料和报刊、办理学生商业保险,甚至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征订教辅材料和报刊、参加商业保险以及购买校服;巧立名目乱收费、捆绑收费、搭车收费等;
7.学校和教师在办学和收费中牟取集体和个人利益,以及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等问题。
(二)教育收费监管行为方面的突出问题。
1.具有教育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对国家现有教育收费文件落实不到位,继续执行已经废止的文件或已经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
2.违反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设立、核定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和标准,增加群众负担;
3.违反教育收费政策规定,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教育事业性收费捆绑;
4.违反规定推荐教辅材料目录,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组织征订教辅材料和报刊,发行单位随教材搭售教辅材料;
5.违反市场原则,以行政方式或借其他名义指定为学生提供保险、校服、教辅材料等服务的单位;
6.违反规定要求将社会抚养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等费用收取与入学挂钩;
7.违反规定下达高中阶段均衡生、择校生招生计划;
8.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违规招生、违规收费;
9.对教育乱收费纠正和查处不力;
10.向学校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等。
(三)教育惠民政策落实方面的突出问题。
1.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教育经费保障责任不到位,财政教育经费支出占当地公共财政支出比例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目标要求;
2.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制定不及时,学前教育经费未列入财政预算;
3.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拨付不及时、不足额到位,使用不规范、“吃空饷”和监管缺失;
4.有关部门和学校在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资金、“两免一补”资金和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等教育惠民政策中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
三、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