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大文物博物馆人才培养力度。实施文物事业人才培养工程,以提高专业水平和创新能力为重点,加快建设具备多学科成分的文物保护专业队伍。建立健全文物博物馆机构资质准入制度和文物博物馆专业人员资格准入制度,统筹推进文物博物馆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和专业人员培训工作。加大文物保护人才引进力度,加强中外文物保护人才合作培训。与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推动文物博物馆学科建设。健全以业绩为依据、以能力为导向的文物博物馆人才评价、选拔和激励机制。从事文物保护的业务技术骨干和顶尖人才,允许以智力、创意、技术成果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八)扩大文物宣传和对外交流。实施文化遗产解读工程,创新文化遗产日、国际博物馆日、国际古迹遗址日和江苏省文物节系列宣传活动的形式与手段,加大重大文物保护工程和考古新发现的宣传力度,组织优秀文物展览、讲座进校园、进社区、进军营,推进文物保护成果融入国民教育。将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普法规划,提高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拓展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对外交流渠道与合作方式,积极参与我国在国(境)外举办的国家文化年、文化节活动,扩大出入境文物展览交流与合作,加强与文物保护国际组织及民间机构的交流合作,提升江苏文化的国际传播力和影响力。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44号)要求,切实承担起文物保护工作的主体责任,将文物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明确文物事业发展中长期目标任务;将文物保护的要求纳入城乡规划,规划制定前应事先由城乡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将文物保护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公共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将文物保护纳入体制改革,深化文物博物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将文物保护纳入领导责任制,列入科学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和政府依法行政考核体系。
(二)健全文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省文物管理委员会的协调指导作用。各地也要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机构建设,使其与文物保护工作需要相适应。文化行政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文物(文化遗产)行政执法,配备专门人员和设施设备。建立文物博物馆社会服务中介机构的准入、资助、监管和行业自律制度,发挥文物博物馆行业社会组织的作用。推动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与学校、农村、社区、企业和部队等开展共建共享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