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体育局关于评选全省群众体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浙体群〔2010〕167号)
各市体育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总结近年来我省群众体育工作取得的成就,促进群众体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经研究,决定在浙江省第十四届运动会期间,对近年来开展群众体育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以下简称“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进行表彰。现将评选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评选时限
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
二、先进单位的评选范围及条件
(一)评选范围:
1、县(市、区)及街道(社区)、乡镇;
2、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3、各级各类学校;
4、各级各类群众体育团体、俱乐部、协会、文体站;
5、部队的团(旅)、营、连;
(二)评选条件:
1、重视群众体育工作,开展全民健身工作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
2、在全民健身活动开展、创强争先、国民体质监测、小康体育村建设、全民健身各项工程建设等方面成绩突出。
3、注重体育后备人才培养、非奥项目培育和青少年体育工作。
4、群众体育工作在本地区、本行业位于先进行列。
三、先进个人的评选范围及条件
(一)评选范围: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专、兼职群众体育工作者,热心支持群体工作的领导和行政管理人员;
2、地方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行政管理人员;
3、地方各级各类群众体育团体、俱乐部、协会成员;
4、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干部(含乡镇文体站工作人员);
5、各级各类社会体育指导员;
6、解放军、武警部队的指战员;
7、群众体育科研及新闻宣传工作者。
(二)评选条件:
1、坚持科学发展观,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思想作风正派,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
2、事业心和责任感强,业务素质较高,工作成绩显著;
3、重视、支持群众体育工作,能较好地解决群众体育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四、名额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