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农业生产类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条件:合作社60%以上的可分配盈余必须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以服务成员为宗旨,合作社代购农业投入品,代销农产品比例均达到50%以上;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体,股权结构合理,单个成员入股比例不突破20%,股权比例排列前5位成员入股总比例不超过50%。
在此基础上,还须分别满足以下条件:
1.农机类专业合作社。合作社农民成员20户以上,拥有农机具30台套以上,年作业面积2000亩以上。
2.粮油类专业合作社。合作社农民成员20户以上,经营面积1200亩以上。
3.水产类专业合作社。合作社农民成员50户以上,经营面积800亩以上,销售收入400万元以上。
4.蔬菜类专业合作社。合作社农民成员100户以上,经营面积300亩以上,其中20%以上为高效设施农业,年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
5.茶叶类专业合作社。合作社农民成员100户以上,经营面积300亩以上,销售收入300万元以上。
6.果品类专业合作社。合作社农民成员100户以上,经营面积200亩以上,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
7.畜禽类专业合作社。合作社农民成员50户以上(其中养猪类20户以上),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
第六条 土地股份合作社扶持条件:合作社农民承包土地整村入股,实行二次分配,分红水平超过全市土地流转指导价20%以上。
第七条 社区股份合作扶持条件:合作社每年进行分红,人均分红500元以上。
第八条 劳务合作社扶持条件:合作社农民成员200人以上,且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比达到80%以上。
第九条 资金使用范围。合作社专项资金实行以奖代补,并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1)农业生产基础设施投入;
(2)生产、加工、整理、储存、保鲜、运销、检测仪器等设备购置;
(3)农产品质量标准认证申报、品牌和营销网络建设。
(4)成员培训;
(5)改善服务手段。
第十条 申报程序。
(一)每年4月底前,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合作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各市、区申报指标。各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合作社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专业合作社进行申报,申报期限为一个月,五月底结束,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