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扶持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字〔2011〕1号)
各市、区财政局、农办(农发局、地方局):
为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将《苏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扶持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详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苏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扶持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1年3月15日
苏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
财政扶持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健康发展,根据《
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
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合作社专项资金)是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民增收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合作社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合作社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扶持对象。合作社专项资金扶持对象是指列入各市、区名录,依法进行登记,实际运行时间1年(截止每年五月底)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业生产作业,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农地经营,以及与农业有关的技术、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物业经营,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包括农业生产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区股份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村劳务合作社等。
各市、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名录制度,确定标准,加强审核。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录应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完成,并在当地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名录应同时报市合作社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扶持原则。一是坚持以合作社内全体成员共同受益为目标;二是坚持以扶持农业生产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为重点,兼顾其他类别专业合作社;三是优先扶持农民专业合作联社、合作总社;四是扶持资金重点向区级倾斜、向生态保护重点地区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