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体育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09年度全民健身好新闻评选活动的通知
(浙体办群〔2010〕30号)
各市体育局、各有关新闻单位: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举办2009年度全民健身好新闻评选活动的通知》(体群字〔2010〕57号)精神,为充分调动广大新闻工作者宣传全民健身的积极性,展示群众体育新闻报道的优秀成果,经研究,决定推荐我省2009年度全民健身好新闻优秀作品上报总局。现将《2009年全民健身好新闻评选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评选要求,认真做好作品的推荐、选送工作,并将选送作品(数量不限)于2010年5月18日前报省体育局群体处。
联系人:蔡琳;电话(传真):0571-85061759;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212号;邮编:310004。
特此通知。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2009年度全民健身好新闻评选方案
一、名称
2009年度全民健身好新闻评选
二、主办单位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群体部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宣传部
中国体育新闻工作者协会
三、评选机构
聘请体育界、新闻界资深专家和知名人士组成评委会,负责作品评定工作。由主办单位所属部门组成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国家体育总局体育信息中心信息研究部),负责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作品报送范围及办法
(一)文字作品
1.凡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发表在全国各报刊上的有关全民健身内容的报道,包括消息、通讯、特写、评论、专题节目等体裁的稿件,均可作为作品参加本次评选活动。
2.作品为系列报道,作为一篇(组)作品进行报送和评选。
3.作品报送件应为报刊的复印件,文字清晰,不缺字漏行。每篇作品复印10份同时报送。
(二)图片作品
1.凡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在全国各报刊杂志发表的有关全民健身内容的照片,均可作为图片作品参加本次评选活动。
2.报送的图片黑白、彩色(含数码相机拍摄的照片)不限。黑白照片8-10寸,彩色照片5-10寸扩印照片。
3.反转片、电脑设计制作的合成照片以及照片复印件不得参加评选。
(三)广播和电视作品
1.凡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在全国各电视台、广播电台发表的关于全民健身内容的新闻报道,均可作为声像作品参加本次评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