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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一)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由开发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并接受市住房保障部门监督检查;
  (二)市房投公司应参与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的综合验收,并对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户型、面积、套数、位置、装修标准进行核查;
  (三)开发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供房屋确权相关资料,并向市房投公司移交图纸、管网等基础资料;
  (四)配建的廉租住房房屋产权应归市政府所有,依法登记在市房投公司名下,并由其代表市政府进行经营管理;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规定和《配建保障性住房合同》约定执行。
  第九条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户型设计、室内装修标准按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执行,保证工程质量;
  (二)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提前或同时与其他住房交付使用,建设周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年。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在首期项目中交付;
  (三)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在小区内按照大分散、小集中的原则安排,均匀分布在小区内每栋楼中。不足一单元时,依次由低到高竖向配建;
  (四)配建的廉租住房应单套建筑面积不低于三十平方米,不高于五十平方米。每套独门独户,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和上下水、供电、供暖、供气、消防、有线电视等设施并能正常使用,室外配套与商品住房同等标准;
  (五)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单套面积控制在六十平方米以内,以四十平方米左右为主。室内水泥地面,内墙面普通涂料,入户安装普通防盗门,户内安装木质门,普通窗户及卫生洁具,水、电、暖、气实行分户计量。
  第十条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统一纳入到配建项目的物业管理,物业服务费用由承租户承担。
  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对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并向市房投公司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保修责任与项目中其他住房一致。
  第十二条 市土地储备分中心对不宜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商品住房项目,应在制定土地出让方案前,会同市住房保障、规划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十三条 未按规定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商品住房项目,不得进行土地转让,不予办理相关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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