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办字〔2012〕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邢台市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12年4月11日市政府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邢台市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完善和落实住房保障制度,健全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规范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管理,根据《
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配套建设(以下简称配建)保障性住房,是指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新建项目,按照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配建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本级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保障性住房的配建工作。
第四条 邢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部门)是保障性住房配建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配建的指导和管理,出具《保障性住房配建意见》。
邢台保障住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房投公司)负责依据《保障性住房配建意见》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配建保障性住房合同》,进行全程监管,以及市政府产权保障房运营管理工作。
市发改、国土、规划、财政、建设、税务、监察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项目审批、土地供应、规划审批、资金保障、项目施工、房屋确权、税费减免、监督问责等项工作。
第五条 城市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项目除回迁安置用房建设用地外其出让用地部分,新建商品住房用地项目,均应按不低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十比例(百分之五为廉租住房、百分之五为公共租赁住房)配建保障性住房,并在规划条件和出让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 配建保障性住房应按以下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