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级补偿办收到审核报告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报告及相关材料(一式一份)送达县(区)级补偿办,一份留市级补偿办。
(四)未通过审核的审核报告,所有材料退回在上述规定时限内逐级重新计算审核。
六、签订补偿协议书
县(区)级补偿办收到审核报告后,由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和受种方、垫支单位(如有垫支情况)签订“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协议书”(下称“补偿协议书”,附表6),确认一次性补偿金额和应分别支付申请人、垫支单位的金额。在7个工作日内,将补偿协议书原件(一式五份)报市级补偿办。
市级补偿办收到补偿协议书,审核无误后由市级补偿办负责人签字确认盖章,在7个工作日内将补偿协议书(一式五份)上报省补偿办。
七、补偿款支付
省补偿办收到补偿协议书(一式五份)审核无误,呈省卫生厅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确认后,按财务管理规定,将一次性补偿费用支付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将协议书分送市级补偿办一份、县级补偿办三份(其中一份交受种方、一份交垫付单位)。
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一次性补偿费用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一次性补偿费用支付到收款人和垫付单位账户。
八、资料管理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所有资料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装订成册、归档管理,并保存20年。
九、监督与检查
(一)负责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补偿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认真做好补偿工作,不得故意刁难、拖延、不按规定发放补偿款。
(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经费专项管理,专项专用,不得挪用。
(三)省卫生厅将联合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对各地执行《补偿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十、其他
(一)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按《补偿办法》第十八条执行。
(二)本细则由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