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一级乙等一次性补偿费总金额上限(含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伤残鉴定费、交通费项目,下同)为上一年度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30倍。
3.二级甲等一次性补偿费总金额上限为上一年度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27倍。
4.二级乙等一次性补偿费总金额上限为上一年度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24倍。
5.二级丙等一次性补偿费总金额上限为上一年度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21倍。
6.二级丁等一次性补偿费总金额上限为上一年度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18倍。
7.三级甲等一次性补偿费总金额上限为上一年度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15倍。
8.三级乙等一次性补偿费总金额上限为上一年度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12倍。
9.三级丙等一次性补偿费总金额上限为上一年度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9倍。
10.三级丁等一次性补偿费总金额上限为上一年度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倍。
11.三级戊等一次性补偿费总金额上限为上一年度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3倍。
12.四级一次性补偿费(医疗费、误工费、伤残鉴定费、交通费)总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六)撰写审核报告。
经充分告知受种方一次性补偿金额核算明细和金额后,撰写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申请审核报告(下称“审核报告”,附表5),包括受种者基本情况、一次性补偿费用核算情况、补偿金额和审核意见,逐级呈批。
(七)材料上报。
审核报告原件、补偿申请书原件和申请材料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一式三份),上报至市级补偿办。
五、审核及审批
(一)市级补偿办在收到审核报告等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在审核报告上加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审核报告原件、补偿申请书原件和申请材料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一式三份)上报省补偿办。
(二)省补偿办在收到审核报告等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在审核报告上加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印章,呈省卫生厅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将审核报告等材料(一式两份)送达市级补偿办,一份留省补偿办存档,并复印一份抄送省财政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