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3月9日以粤卫〔2012〕34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明确《关于印发〈
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卫〔2011〕128号,下称《补偿办法》)有关要求,保证我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原则
按照“分级管理,逐级审核;分项核算,总额封顶”原则,由省财政对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给予一次性补偿。
二、职责
省、市、县(区)级卫生部行政部门成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公室(下称“补偿办”,设在相应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辖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具体管理工作。
三、申请
(一)申请人。
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法定继承人(下称“受种方”)。
(二)申请时限。
受种方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书》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之日起90日内,向疫苗接种单位所在地的县(区)级补偿办提出补偿申请。疫苗接种单位所在地无设县(区)级补偿办的,可直接向所在市级补偿办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请材料。
受种方需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并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复印件应与原件内容相符。
1.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申请书(下称“补偿申请书”,见附表1,原件一式四份);
2.受种者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出生证或户口本);
3.监护人或法定继承人身份证明;
4.受种者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的就诊治疗经过;
5.受种者诊治病历复印件;
6.《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书》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
7.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程度等级评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