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公共部位照明光源、灯具、控制开关及附件应采用节能产品。
第五章 户外小区环境
第二十七条 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小区(以下简称“小区”)室外环境应结合当地的地理气候条件、民风民俗特点,合理布局,完善功能、方便生活。
第二十八条 小区应合理设置老人、青少年和儿童活动场地及设施,注重无障碍环境设计。为户外活动提供场地与空间。
第二十九条 小区绿化应种植适宜当地条件、生命力强、维护成本低的树木和花草,满足当地绿化要求。
第三十条 小区首排住宅设计时应尽量避开高噪声声源。
第三十一条 小区道路应安全便利,道路设施应满足无障碍通行。机动车道路应满足消防、防灾、救护等通行要求。
第三十二条 小区停车位设置应符合当地设计规范,体现差别化要求,适当配置残疾人助力车、小型三轮车停车位,方便居民使用。
第三十三条 有条件的地方,小区可建设中水回用、雨水收集的设备设施。
第三十四条 小区应设置垃圾收集点或转运站,配置与规模相适应的公共厕所。
第三十五条 小区室外照明设施应节能、经济、美观,满足照明需要。
第六章 施工和验收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强化质量过程控制,严格材料进场检验、工序检查和验收制度,确保施工质量。
第三十七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严格执行永久性标识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对保障性住房进行竣工验收,全面实施分户验收。确保供水、供电、燃气、电视、电信、邮政等设施都达到使用或者可申请开通的条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