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十五条 新建保障性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标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基本功能空间的使用面积指标应不低于下列规定:
(一)卧室:双人10㎡ ,单人6㎡。
(二)厨房:4㎡。
(三)卫生间:3㎡。
第一十七条 保障性住房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不宜低于65%。
第一十八条 住宅应充分利用外部环境提供的日照条件,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第一十九条 保障性住房必须满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应选择合理的建筑体形、窗墙面积比,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应满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中,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第二十一条 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宜建设适当比例的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使用的无障碍设施的套型。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保障性住房应按现行的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 装饰装修与设施设备
第二十三条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应实施基本装修,室内设施设备完整,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铺装或粉刷完成,达到入住条件。经济适用住房倡导为居民提供装修服务,各市(县)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室内应设有给排水、电、燃气、电讯等设施设备,并分户设置水表、插卡式电表和燃气表等。有集中供热设施的,应采用分户计量供热采暖系统。
第二十五条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室内外装修应遵循经济、适用、宜居和环保的原则,一次装修到位,严禁装修破坏建筑结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室内装修标准须达到“表2”中“基本装修标准”的要求。在有条件的市(县)根据具体情况也可按“推荐装修标准”进行装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