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保障性住房的选址应遵循以下原则:
(1)环境适宜人居;
(2)公共交通便捷;
(3)生活设施便利;
(4)地质条件安全;
(5)设有相应的商业、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并配建一定比例的经营性用房;
(6)市政配套设施完善。
第十条 鼓励在道路通达、公交便捷的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建设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配套设施完善的综合性社区。
第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和各地城乡规划管理的要求。
第三章 建筑设计与标准
第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的设计应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空间组合与家庭人口、代际关系、风俗习惯等因素,满足家庭的基本居住生活需求。
第十三条 除宿舍类公共租赁住房外,保障性住房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或卧室兼起居室、厨房、卫生间和阳台等基本空间。
第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套型设计以家庭结构和家庭居住行为模式为基本因素,提供相适应的套型。经济适用住房分I型、II型、Ⅲ型,廉租住房以I型为主,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以I、II型为主。各套型可分居住空间数,不宜小于“表1”的规定。
表1
保障性住房套型分类、套型模式与家庭结构
套型
| 可分居住空间数
| 套型模式
| 家庭结构
|
人数
| 单身家庭
| 夫妻家庭
| 核心家庭
| 主干家庭
|
Ⅰ型
| 1
| 单人卧室兼起居、餐厅
| 1
| ○
|
|
|
|
2
| 双人卧室+起居、餐厅
| 2
|
| ○
|
|
|
双人卧室兼起居+餐厅(过道厅)
|
| ○
|
|
|
单人卧室+单人卧室兼起居、餐厅
|
|
| ○
|
|
Ⅱ型
| 3
| 双人卧室+单人卧室+起居兼餐厅
| 3
|
|
| ○
| ○
|
双人卧室+单人卧室兼起居+餐厅(过道厅)
|
|
| ○
| ○
|
双人卧室兼起居+单人卧室+餐厅(过道厅)
|
|
| ○
| ○
|
Ⅲ型
| 4
| 双人卧室+2×单人卧室+起居兼餐厅
| 4
|
|
|
| ○
|
双人卧室+单人卧室+单人卧室兼起居+餐厅(过道厅)
|
|
|
| ○
|
2×双人卧室+单人卧室+起居兼餐厅
| 5
|
|
|
| ○
|
双人卧室+单人卧室+双人卧室兼起居+餐厅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