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
(豫建〔2012〕78号)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规划局、房产管理局(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提高保障性住房建设水平,现将《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系。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 件
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指导保障性住房建设,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建设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是河南省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和建设的重要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保障性住房项目的重要依据,是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的尺度。
第三条 本《导则》适用于全省新建、改建、配建保障性住房工程。
本《导则》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等。
第四条 保障性住房应按照建设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五条 保障性住房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注重规划、设计的深度,倡导精细化设计。
第六条 保障性住房应严格工程投资和造价管理,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加强质量和安全监管,严格执行分户验收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章 选址与规划
第七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住房建设规划的要求,保障居住者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
第八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制定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