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区县救灾资金列入预算,能够保障基本需求,发生灾情后及时拨付到位。
(三)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制度,按安置两千人以上受灾需求量,储备食品、帐篷、衣被等保障物资,满足应急需要。
(四)认真组织灾害易发地区工作排查,建立房屋、人口、土地等基本情况档案,掌握灾害易发地区及危旧房底数,建立和规划受灾群众安置场所和制定转移疏散工作计划,同时,建立互帮互助联系卡,实行乡、村、户对口帮扶,确保受灾群众迅速转移安置。
(五)救灾专用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设备齐全,人员、经费保障有力,保证应急工作需要。
三、负责洪涝、旱情、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的评估、统计及报送;负责配合区县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组织、发放受灾人员生活救济款物,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一)各区县民政局要在第一时间了解和掌握灾情,并在接到灾情报告的2小时之内完成灾情数据的初步审核、汇总,及时向市民政局和有关部门报告。灾情稳定后,经实地核查,报送文字材料并填写民政部统一制发的灾情统计报表,向市局上报灾情。上报灾情报告同时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和《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如出现人员伤亡,房屋倒损情况,须附《因灾死亡人口台帐》和《因灾倒房台帐》。
(二)发生灾情,救灾工作领导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了解灾情,并适时迅速启动工作预案实施紧急救助,积极应对,有效避险,努力抢险,全力抗灾救灾,杜绝责任死伤,最大限度地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城市安全运行,将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
(三)规范救灾款物发放制度,建立公正、透明的救灾款物发放程序,无违规、违纪现象。
四、严守纪律,顾全大局,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出现灾情及突发事故时,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五、汛期严格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保证信息随时畅通;有雨天气预报,指挥及抢险人员备勤到位,主动防范;各级防汛人员不得脱岗,保证救灾生活物资随时供应。
本责任书执行情况,将作为年终区县民政局业绩考核依据。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市民政局与区县民政局各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区县民政局局长: 市民政局部门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