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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点建立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机制的意见


  (6)对涉税争议前置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上级提出改进建议;

  (7)负责本级受理的涉税争议案件处理的统计、报告、归档和备案工作。

  六、涉税争议前置处理工作流程

  (一)涉税争议受理渠道

  纳税人可采用当面陈述、书面、邮寄等方式向涉税争议前置处理工作牵头部门提出涉税争议处理申请。

  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认为本部门无法解决的涉税争议,如在本机制受理范围内,可提交到本级牵头部门协调处理。

  对纳税人在信访中反映的符合本机制范围的涉税争议,各级税务机关信访部门认为应交由本级牵头部门办理的,可以移交本单位牵头部门并及时通知信访人。

  (二)涉税争议处理管理流程(见附件3)

  采用“受理--协调处理--结果跟踪--反馈”机制。

  1、受理。纳税人一般应先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或相关稽查评估分局提出涉税争议处理申请,经审核符合涉税争议受理条件的,由受理部门当场开具《涉税争议前置处理受理通知书》(附件1)。纳税人也可以直接向市局涉税争议前置处理牵头部门提出涉税争议处理申请,市局牵头部门受理后,可视情况转至有关分局牵头部门办理,或者自行处理。

  对于超出涉税争议处理范围的问题,牵头部门负责人员应明确告知申请人,按有关规定处理。

  2、协调处理。涉税争议前置处理工作牵头部门通过各渠道受理的涉税争议,应当及时组织牵头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听取涉税争议双方陈述,调阅涉税争议涉及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资料,做好处理记录。能当场协调解决的,当场予以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确定涉税争议涉及的政策法规及相关事实、证据等,提出处理方案,开具《涉税争议前置处理回复》和《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意见书》送达涉税争议双方。

  对于争议涉及业务管理权跨分局、涉税业务终审权在市局以及本级牵头部门无法解决的疑难政策业务问题,分局牵头部门应先行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报送上级税务机关涉税争议前置处理工作牵头部门审定处理意见。

  3、结果跟踪。涉税争议前置处理工作牵头部门应对涉税争议进行跟踪管理,敦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积极落实并及时告知纳税人。

  4、回访反馈。听取纳税人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反馈意见,为完善涉税事项的政策、制度以及涉税争议的处理提供建议,减少涉税争议发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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