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机制所处理的范围包括对以下涉税行为的争议:
(一)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涉税事项等业务办理过程中,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事实,依据的税收法律法规,采用的程序不满的事项。
(二)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在实施征税行为、税务稽查、行政处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认定的事实、依据的税收法律法规、采用的程序不满的事项。
(三)纳税人或与纳税人申请的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认为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涉税业务行为。如开具、出具完税凭证或涉税证明等行为。
五、涉税争议前置处理的申请人和职责分工
(一)涉税争议前置处理的申请人
提出涉税争议处理的申请人包括纳税人;与纳税人办理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涉税争议事项的主管税务机关。
(二)涉税争议前置处理职责分工
涉税争议前置处理工作由纳税服务部门牵头(无纳税服务部门的由办公室牵头,以下简称“牵头部门”),各业务科(处)室配合。
市局履行下列职责:
(1)受理或转送申请人提出的涉税争议事项;
(2)承办上级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转办的涉税争议事项;
(3)调查处理受理的涉税争议事项,拟定《涉税争议前置处理回复》(附件2)和《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意见书》(附件3);
(4)对下级税务机关执行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意见的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对不履行职责或处理意见,造成争议矛盾激化、以及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而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责任人,提出对其责任追究建议;
(5)研究化解涉税争议前置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指导性意见,完善相关制度;
(6)负责本级受理的涉税争议案件处理的统计、报告、归档和备案工作。
分局履行下列职责:
(1)受理申请人提出的涉税争议事项;
(2)承办上级税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转办的涉税争议事项;
(3)调查处理受理的涉税争议事项,拟定《涉税争议前置处理回复》和《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意见书》;
(4)及时上报需要报请上级牵头部门处理的涉税争议;
(5)对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对不履行职责和处理意见,造成争议矛盾激化、以及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而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责任人,提出对其责任追究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