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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点建立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机制的意见

  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机制指的是征纳双方产生涉税争议后,涉税争议牵头部门判断、处置、化解涉税争议的原则、方法、程序的总称。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机制与现有的争议处理机制的不同之处在于涉税争议处理的阶段,即在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是一种前置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涉税争议处理机制。

  三、涉税争议前置处理的原则

  (一)合法合理原则

  1.合法原则。首先争议处理必须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寻求解决的有效方法和途径,要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合法地解决涉税争议。

  2.合理原则。在不违背税收法理的原则下,公平、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区间,使税务行政执法权与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益都能得到充分保障,达成化解争议的契合点。

  (二)实事求是原则

  涉税争议是围绕税务行政行为的正当性产生的分歧。当发现即将发生的税务行政行为不当时,税务机关必须立即停止或纠正该税务行政行为,避免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权益侵害。同时,涉税争议前置处理应尊重客观事实,如于事实相悖,则不予支持。

  (三)高效优质原则

  强调及时、高效、优质,就是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把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为纳税人提供及时、高效、优质的服务,作为化解涉税争议的着力点,尽最大可能降低争议成本,切实体现争议前置处理机制相对于事后权利救济制度的优越性。

  (四)自愿参与原则

  化解涉税争议,应本着税务机关倡导、纳税人自愿参与的原则,税务机关不得强制要求纳税人选择此种争议解决途径,以免产生新的争议。纳税人选择其他合法途径解决争议的,税务机关同样应予以接受并给以支持。

  (五)非替代性原则

  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机制,不产生替代其他现行争议解决机制的法律效果,只是对目前涉税争议解决框架的有益补充。纳税人有权选择其他合法途径行使救济权。

  (六)相对独立原则

  涉税争议前置处理牵头部门应是相对独立于争议双方的部门。独立第三方的原则能够保证调解结果的公正和公平。涉税争议前置处理牵头部门在处理涉税争议过程中既可以独立完成,也可以邀请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必要时可邀请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以及大专院校等方面的专家参加。

  四、涉税争议前置处理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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