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工程标段需要调整价差的,由施工单位定期编制工程标段价差调整报告,经监理单位审查、各项目建设单位核查,报省南水北调局核准。
第三十三条 省南水北调局按照核准价差分批按一定比例支付给施工单位,剩余部分待工程标段完工后统一结算。
第七章 统计管理
第三十四条 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投资统计属于政府统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依法及时、准确、全面报送,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
第三十五条 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对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实施动态统计管理,做好年度投资计划统计台帐和统计分析,按有关要求,按时完成各项统计工作。
省南水北调局经济发展处要做好征地拆迁安置投资统计,财务处要做好资金到位和拨款支付等统计,并按时送规划处。
第三十六条 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投资统计报表包括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投资统计年报标准表(详见附件2,略)、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投资统计月报标准表(详见附件3,略)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月报基层标准表(详见附件4,略)。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投资统计年报标准表由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于次年2月1日前报省南水北调局,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投资统计月报标准表于当月底报省南水北调局。省南水北调局汇总审核后,及时上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月报基层标准表由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于当月底报省南水北调局。省南水北调局汇总审核后,下月3日前报省统计局。
第八章 项目建设评价
第三十七条 按照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要求,省南水北调局根据工程建设情况,适时组织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项目开展建设评价工作。
第三十八条 项目建设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勘测设计评价、投资计划管理评价、投资控制评价、指标评价等。
第三十九条 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要认真对待项目建设评价成果,从中汲取经验教训,并采取相应对策、措施,进一步完善已建项目,改进在建项目,指导拟建项目。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南水北调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