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安置投资中预备费的使用按照《南水北调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国调办经财〔2005〕39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 可调剂预留费用由省南水北调局负责管理和使用,用于工程建设。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需要使用可调剂预留费用的,需向省南水北调局报送可调剂预留费用使用方案,提出使用申请,经省南水北调局批准后方可使用。
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向省南水北调局报送的可调剂预留费用使用方案,应包括可调剂预留费用使用的必要性、使用方向、建设内容及相应概算明细、所履行的程序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各设计单元工程可调剂预留费用使用情况,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报送省南水北调局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报告和月投资计划执行报告中要重点予以说明。
第二十八条 基本预备费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负责管理,主要用于重大设计变更(含设计漏项)和因国家政策调整增加的建设内容及投资,以及可调剂预留费用不足而工程建设确需解决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九条 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需使用基本预备费的,需向省南水北调局报送基本预备费使用方案,提出使用申请,经省南水北调局审核后,上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批准。
征地拆迁安置投资中50%以内预备费的动用,由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编制预备费使用方案,提出使用申请,报省南水北调办审批,并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备案;其余50%预备费的动用,由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编制预备费使用方案,提出使用申请,经省南水北调办审核,上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批准。
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报送的预备费使用方案,应包括预备费使用的必要性、使用方向、建设内容及相应概算明细、所履行的程序等相关资料。
第六章 价差调整
第三十条 工程标段价差调整的范围(各种材料及人工)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的年度价差报告、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关于抓紧开展南水北调工程价差调整工作的通知》(国调办投计〔2011〕219号)和工程标段合同约定等执行。
第三十一条 进行工程标段价差调整的工程量必须是验收合格的单元工程量,以计量确认的工程量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