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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投资计划和统计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严格控制工程建设投资,按照批准的工程项目管理预算和年度价差执行,严禁建设计划外项目和越权调整工程建设投资计划。
  第十九条 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计划需要调整的,由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提出调整建议报省南水北调局审核,经局领导审批后,上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核批。
  第二十条 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要严格工程建设投资计划管理,不得以任何名义滞留、克扣和挪用工程建设投资,保证工程建设和投资效益。
  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年度投资计划检查监督制度,加强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并将有关情况报省南水北调局。对严重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投资计划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计划执行进度与工程量完成情况;是否越权调整投资计划;是否擅自更改工程任务和规模,工程等别及建筑物级别、设计标准,工程布置及建筑物结构、用途等设计内容;设计变更是否履行审批程序;投资是否得到有效控制等。
  第二十三条 项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报告报省南水北调局,省南水北调局汇总编制省南水北调工程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报告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
  报告主要内容为:投资计划的安排和执行情况、资金到位情况、可调剂预留费用使用情况、工程建设进展、形象进度、工程量、建设质量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第五章 预备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南水北调工程项目管理预算中预备费包括工程部分基本预备费和可调剂预留费用。省南水北调局和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要加强预备费的管理和使用,将预备费的使用额度控制在国家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计列的工程部分基本预备费与项目管理预算中的可调剂预备费用之和的范围内。
  第二十五条 预备费的使用范围包括设计变更(含设计漏项)、因国家政策调整增加的投资、解决意外事故而采取的措施所增加的工程项目及费用。预备费使用时,需先使用可调剂预留费用,不足再按程序申请使用基本预备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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