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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投资计划和统计管理办法

  第十条 项目管理预算原则上以单项工程为编制单位,一般在主体建筑工程项目招标完成后,由省南水北调局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完成,经省南水北调局组织预审后,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批准。
  第十一条 对单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因价格变动发生的年度价差,由省南水北调局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年度价差报告,经省南水北调局组织预审后,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审查。

第四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包括续建和新开工项目,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根据有关要求以建设标段为基础编制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按设计单元工程和单项工程逐级汇总,每年6月10日以前报省南水北调局(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年度投资建议计划表详见附件1,略)。
  第十三条 省南水北调局规划处根据工程建设实际和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报送的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汇总编制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并组织相关处研究、报局领导审定后,每年6月30日前上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同时抄送省南水北调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南水北调办”)。
  第十四条 年度投资建议计划主要内容为: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累计完成投资和实物工程量、形象进度;先期下达的各单项工程初步设计工作投资分解到相关设计单元工程的情况及投资完成情况;下年度主要建设内容、实物工程量、工程预期形象进度和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拟新开工项目应说明初步设计、开工准备等前期进展情况及预计完成时间等。
  编报时必须有详细的文字说明、图、表和电子文本等。
  第十五条 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编制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应依据批复初步设计报告确定的建设内容和概算,结合工程建设进度及拟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同时对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提出建议和要求。
  第十六条 省南水北调办依据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下达的设计单元工程投资计划,结合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实际,研究下达征地拆迁安置投资计划。
  第十七条 征地拆迁安置投资计划下达时由省南水北调办经济发展处提出初步意见,经省南水北调办规划处组织相关处研究、报办领导审定后,再下达到各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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