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匿名举报的,经查证属实并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也应当给予奖励;
(三)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对前三名举报人按贡献大小给予奖励;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五)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第九条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调查处理的事实结论相符合的程度,举报分为下列三个等级:
一级:能详细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调查线索和关键证据,积极协助案件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能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调查线索和部分证据,协助案件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三级:能提供调查线索,但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未配合案件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大致相符。
第十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励金额,应根据举报案件的处罚金额、举报等级及举报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效果进行确定。
(一)属于一级举报的,按该案处罚金额的4%及以下给予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的,按该案处罚金额的2%及以下给予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的,按该案处罚金额的1%及以下给予奖励;
(四)无处罚金额的,给予50元奖励;
(五)移动司法机关的,给予5000元奖励;
(六)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一般不超过3万元;
对于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人员,以及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内部或食品业内举报人员,可适当提高奖励额度,但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所受理的举报。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案件承办单位应当自案件调查属实并进入行政处罚程序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或者移送司法机关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填写《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意见,经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奖励意见予以审定并回复,符合奖励条件的应自审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案件承办单位拨付奖励资金,由案件承办单位通知举报人到指定地点办理手续、领取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