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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内容,要及时组织核查;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同时应向举报人说明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分工情况,并将具体监管部门告知举报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
  第六条 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在食品生产、加工、收购、仓储、运输、销售过程中使用非食用物质、非法添加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或者违法制售食品非法添加物的;
  (三)使用过期、发霉、变质的原料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四)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及其制品的;
  (五)私屠滥宰,或者向动物及其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六)生产、经营变质、过期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七)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八)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九)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对应当采取下架封存、销毁等措施退出市场的食品,而未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予以退市的;或者将应当退出市场的食品再次流入市场经营的;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实施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条 举报人获得食品安全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于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获得奖励。
  (一)举报人以来访、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实名举报的,经查证属实给予相应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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