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府[2012]6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三亚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三亚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及《
海南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的、经本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并查证属实的、发生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第三条 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监督、审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信息披露等日常工作事宜。
卫生、农业、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商务、海洋渔业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电子邮箱等有效联系方式,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
第四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下列途径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并形成接报受理记录。
(一)以来访形式举报的;
(二)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举报的;
(三)其他部门移交的;
(四)其它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