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应具备的其它条件。
三、申报数额
云南省2012年度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行限额申报,具体限额分配如下:
(一)昆明市申报项目不超过5项;
(二)其余15个州(市)申报项目各不超过3项;
(三)3个财政省直管县(市)申报项目各不超过1项;
(四)省直各委、办、厅、局,省属企业(集团)每单位申报项目各不超过1项。
四、申报材料
各州(市)、县财政局、工信局,省直各委、办、厅、局,省属企业(集团)作为项目的审核、推荐单位,应严格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认真审核项目申报材料,并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审核、推荐单位和申报单位应分别提供以下资料(一式三份):
(一)审核、推荐单位
1、州(市)、县财政、工信部门,省直各委、办、厅、局,省属企业(集团)出具的项目申请文件;
2、《云南省2012年度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3、《云南省2012年度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基本信息汇总表》,审核、推荐单位盖章。
(二)项目申报单位
1、《承诺书》;
2、《云南省2012年度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属于产业化项目的,需提供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或备案许可文件、环境影响评价和项目用地批文;
5、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及其它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所有复印资料须加盖单位公章;
6、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
7、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凭证(复印件)、《银行贷款核实情况表》以及利息支付证明;
8、申请无偿资助的,需提供自有资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
9、项目申报材料,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单独装订),加盖申报单位和审核、推荐单位公章。申报材料及附件不齐备的不予受理;
10、根据财政、工信部门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五、申报程序及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