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度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云财企〔2012〕2号)
各州(市)财政局、工信委(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县财政局、工信局,省直各委、办、厅、局,省属企业(集团):
为构建建设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推动我省可再生能源产业加快发展,建设有竞争能力的可再生能源产业体系,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企〔2007〕25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做好2012年度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各州(市)、县财政局、工信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和省属企业(集团)应对项目申报工作予以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认真抓好项目的组织、审核和上报工作,要加强对项目的实地调研,严格核实项目的各项条件,选择重点项目汇总上报,并对所报项目的真实性负责,确保项目申报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紧扣我省产业发展需求,符合《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支持范围。重点支持潜力大、前景好的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生物质能以及太阳能、风能等非化石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为提高工作效率,最终实现项目申报信息化管理,2012年度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行纸质申报与网络申报两种方式同时进行。
申报企业原则上须纳入财政部门布置的企业财务决算和快报编报,如之前没有纳入的,须在申报当月及时纳入编报范围管理。
二、申报条件
申报云南省2012年度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正常开展营业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和本省的行业发展方向;
(三)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
(四)项目经济或社会效益良好,发展潜力巨大;
(五)企业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六)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研发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