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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农委制订的《上海市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证明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申请单位向所在地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交第五条所列申请材料、证明材料;

  (二)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证明材料核实完毕,并转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对经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核实的申请材料、证明材料审核完毕,并报区(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

  (四)区(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给予填写《证明书》,并报区(县)政府;

  (五)区(县)政府同意并在《证明书》上加盖区(县)政府印章后,由区(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证明书》免费颁发给申请单位。

  第七条 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取得《证明书》后,应及时向区(县)质量技监部门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八条 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凭《证明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银行开户等手续。

  第九条 《证明书》载明事项发生变更或注销的,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应在变更或注销事项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区(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申办变更或注销手续。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变更或注销手续,并将相关信息抄送区(县)质量技监部门。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注销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应自办理完成《证明书》变更或注销手续30个工作日内,持《证明书》或注销证明,到区(县)质量技监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条 取得《证明书》的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3月31日。

  附件:1.上海市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证明书申请表

  2.上海市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证明书载明事项变更申请表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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