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农委制订的《上海市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证明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2〕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农委制订的《上海市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证明书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上海市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证明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化管理,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委发〔2012〕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乡镇(街道)级集体经济组织、村(队)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的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 《上海市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由市农委统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
第四条 《证明书》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出售和擅自复制。
第五条 申办《证明书》,应提供下列申请材料和证明材料:
(一)《上海市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证明书申请表》;
(二)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章程;
(三)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成员(代表)会议关于选举或任命本组织理事长的决议;
(四)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
(五)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告或评估报告的审核意见;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对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告或评估报告的确认书;
(七)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成员名单及其资产份额清单;
(八)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理事长身份证复印件。
第六条 《证明书》按照下列程序申请、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