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的实施意见
(鄂政发〔2012〕34号 2012年4月18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
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经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好
《条例》,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认识新时期依法推进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依法推进防震减灾工作是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现实需要。我省人口众多、城镇密集、经济发展迅速、社会财富集中,一旦发生中强破坏性地震,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无法估量。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防震减灾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进一步增强危机意识和忧患意识,认真贯彻落实
《条例》等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切实依法履职,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二)依法推进防震减灾工作是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重要途径。依法推进防震减灾工作,既能改善民生安全问题,又筑牢了社会稳定和持续发展的基础。各地、各部门一定要按照
《条例》的各项规定,切实消除地震安全隐患。
(三)依法推进防震减灾工作是构建和谐湖北的必然要求。我省经济社会已进入跨越式发展的新阶段,九省通衢的优势正在进一步显现,能源、水资源等枢纽性工程进一步集中,承受地震破坏的风险和可能遭受的损失比以往大幅度增加。依法推进防震减灾工作,确保我省获得与发展速度相匹配的地震安全保障,对构建包括应对地震灾害在内的和谐社会显得尤为重要。
二、进一步发挥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职能作用
(四)充分发挥地震部门在科学规划中的作用,促进防震减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常年从事地震监测、震害防御、地震应急等工作,对本地区的地震构造、震感影响特点相对熟悉,要进一步发挥职能优势,把工作中获得的信息和数据充分应用于科学规划,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各级规划编制部门要依照
《条例》的规定,在编制规划时充分吸收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意见,确保规划符合防震减灾的总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