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事权划分原则,重大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分别由市、区(县)政府根据项目管理要求予以补助。各级政府结合中央专项补助经费,合理安排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治、国家免疫规划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需经费。同时,加强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和考核评价。
对突发性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的落实,按照市政府规定和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3.健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保障机制
在整合优化机构、人员和设备配置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卫生、精神卫生防治、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市、区(县)政府所辖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所需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经费,由同级政府根据公共卫生事业发展需要足额安排;所需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根据人员编制、经费标准、服务任务完成及考核情况,由同级政府预算全额安排。结合职能定位,清理规范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收费。按照规定取得的收入,根据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探索实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公立医院补助政策
1.完善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助政策
完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和医保总额预付支付方式。区(县)政府按照本市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区(县)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合理组织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所取得的收入,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全额上缴。所需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补助数额,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
区(县)政府要严格界定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功能,根据服务能力、辖区人口等情况,核定年度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任务。
根据核定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综合前几年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情况,以及预计影响医疗卫生服务收入的相关因素,核定经常性收入。核定经常性支出方面,人员经费按照实施绩效工资有关规定核定;业务经费按照合理、必需的原则,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服务成本(剔除人力成本)等,综合前几年支出情况核定。在核定业务经费时,要充分考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等合理的减收因素,以及实施家庭医生制度等改革性工作所需经费。核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需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经常性支出,由区(县)政府根据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结合医保总额预付资金和政府补助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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