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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完善本市政府卫生投入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完善本市政府卫生投入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2〕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关于完善本市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关于完善本市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实施意见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1〕10号)、《上海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沪府发〔2011〕18号),现就完善本市政府卫生投入政策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完善政府卫生投入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共公益,完善体制机制。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按照“保基本、强基层、转机制”和“打基础、管长远、可持续”的要求,完善医疗卫生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政府卫生投入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主导和激励引领作用,重点支持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和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公立医院试点改革,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坚持统筹规划,优化资源配置。按照本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在调整、盘活医疗卫生资源存量的基础上,科学制定区域卫生规划,促进医疗卫生资源布局和结构的整合和优化,健全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有效、公平和可及性。

  (三)坚持政府主导,鼓励多元投入。科学界定政府和市场在医疗卫生方面的投入责任,坚持政府在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兼顾供需双方。发挥市场机制,鼓励社会参与发展卫生事业。完善政府主导的多元卫生筹资机制。市、区(县)两级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按照国家有关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高于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使政府卫生投入占财政经常性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合理控制卫生总费用增长,调整卫生总费用结构,逐步提高政府卫生投入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有效减轻居民个人基本医疗卫生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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