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培训学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2〕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培训学校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关于加强民办培训学校管理的意见
(市教育局)
根据《山西省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暂行规定(试行)》,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加大非法办学查处力度,成立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行政执法局为成员单位的联合执法组。各县(市、区)也应成立相应机构,依法取缔非法办学机构。
二、各县(市、区)政府应将辖区内非法办学机构排查摸底任务分解到街道(乡镇)、社区(村),全面检查,层层落实,建立取缔非法办学机构长效管理机制。
三、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筹设期和审批期民办培训学校及教学区监督检查,认真考察申报学校办学条件。发现弄虚作假,立即取消其申报资格。
四、为确保学校布局合理,凡申报民办培训学校应经办学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属于中等层次的民办培训学校,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五、民办培训学校应有固定、独立、相对集中的校舍及教学设施。校舍包括教室、图书室、行政办公室及其它用房,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办公行政用房、教室使用面积分别不少于100平方米、200平方米)。交纳办学风险保证金10万元,办学启动资金不少于20万元(包括教学设施、教学仪器设备等),其中办学周转资金不少于10万元,图书不少于1000册,期刊不少于5种。
六、民办培训学校设立教学区,由教学区所在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学区设置标准审批,批准后的教学区视同学校管理。教学区年检由核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七、民办培训学校专职管理人员、教师总数不得低于5人,其中管理人员应持有相应岗位任职资格证书,教师应具有相应岗位任职资格条件。教师配备应与办学层次、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每个层次、专业专职教师不得少于2人。校长和教学区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学校管理或教学经历、大学本科或中级以上职称。以上人员应到太原市教育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托管备案手续,市教育局信息网和太原民办教育网予以公示。注册人员在评优、评先、评职称、工龄、教龄等方面与公办教师享受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