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无证勘查、开采和以探代采、修建隐形煤库等违法行为集中打击,依法处理;
(二)对以各种名义变相开采浅层煤、浅层矿非法行为全面清理、坚决取缔;
(三)对非煤矿山组织排查、从严规范;
(四)对越界开采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认真整改;
(五)对关闭矿井严格标准、关闭到位,从严监管。
(六)对无证选矿厂、堆煤场、石料加工厂等采矿衍生行业综合整治,斩断非法违法收购、加工、销售矿产品渠道。
四、重点检查区域
小店区:北营街办
迎泽区:郝庄街办
杏花岭区:杨家峪街办、小返乡
尖草坪区:柏板乡、马头水乡、柴村街办
万柏林区:王封乡、化客头街办、杜儿坪街办、西铭街办
晋源区:晋源街办、金胜街办、晋祠镇、罗城街办
古交市;镇城底、河口镇、常安乡、原相乡、梭峪乡、西曲街办、东曲街办
清 徐:马峪乡、东峪镇
阳曲县:西凌井乡、泥屯乡
娄烦县:静游镇、马家庄乡、盖家庄乡、天池店乡
五、职责分工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行政区域内非法违法采矿排查监管。动员发动群众举报,组织村委会、专人或专门队伍不间断巡查,发现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立即制止并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把专项整治作为当前重要工作,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全面展开。接到报告、举报或排查中发现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立即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制止、立案、查处。
(三)国土部门:牵头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巡查发现或接到非法违法采矿举报,立即立案调查,依法严肃查处,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函告相关部门。
(四)监察部门:对排查不认真、制止不及时、查处不到位,工作进展缓慢、措施不力、效果不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五)公安机关:加强火工品监管,严打为非法采矿提供火工品行为;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六)煤炭、煤监、安监等部门:认真开展超层越界、违规开采等重大安全隐患排查,一经发现,立即责令改正并通报国土部门予以查处。对违法矿产品运销进行巡查监控,防止流进市场。
(七)环保部门:对非法违法采矿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事件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