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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体育局办公室关于举办2010年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班的通知

浙江省体育局办公室关于举办2010年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班的通知
(浙体办群〔2010〕59号)


各市体育局群体处、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浙江体育职业技术学院:
  为贯彻实施《全民健身条例》,进一步加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工作力度,加快国家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促进我省全民健身事业骨干队伍的发展,根据浙江省体育局有关培训和审批国家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精神和要求,经研究,决定由2010年6月浙江省体育局批准的12所国家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具体名单见浙体群〔2010〕215号)承担2010年国家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一)符合《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中有关申报国家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基本条件的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二)从事全民健身指导工作3年以上、具有1年以上(至2010年12月31日止)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并在其他条件上符合《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中申报国家一级有关基本条件的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三)曾被授予全国群众喜爱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的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二、培训内容及组织实施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下发的《关于印发〈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培训大纲(2006年出版)〉的通知》(以下简称《大纲》)要求,以及社会体育指导员实际工作需要,教授国家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教学规定的体育人文社会知识、运动人体科学知识及体育健身方法知识等。由省体育局指定的12个培训基地与所在的市体育局主管单位和部门,共同负责培训组织工作和教学工作的实施,原则上在12月15日前完成。
  三、具体要求
  (一)各市体育局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主管单位和部门,要根据《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中的有关条件和规定,对参加2010年国家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的人员,严格审定把关,认真组织生源,确保组织符合参加培训的条件要求、在全民健身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参加2010年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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