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乡镇(街道)全民健身中心、中心村全民健身广场、中心村体育休闲公园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浙体群〔2010〕365号)
各市、县(市、区)体育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全民健身条例》,不断提升乡镇(街道)及中心村品位,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经研究决定,全面启动乡镇(街道)全民健身中心、中心村体育休闲公园、中心村全民健身广场建设工作。现将《浙江省乡镇(街道)全民健身中心、中心村全民健身广场、中心村体育休闲公园建设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1:
浙江省乡镇(街道)全民健身中心建设实施方案(试行)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贯彻《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工作加快体育事业发展的决定》(浙委〔2004〕8号)、《
全民健身条例》为目标,认真落实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完善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健全统筹城乡文化发展的长效机制的要求,建设好群众身边的体育场地,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加快体育强省建设步伐,进一步推动我省体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标准要求
(一)建设定位
1、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投资建设的(不得与学校、企事业单位共享),向社会公众开放,专用于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的公共体育健身场所。
2、以面向基层、服务大众为宗旨,具有综合性、多功能性和经济实用的特点。
(二)建设规模
按建设规模不同,分为以下三种类型,各镇(乡)、街道可结合自身实际选择建设(中心镇应按第一类标准建设):
1、第一类:应建有以下场馆,所建场地相对集中。
(1)体育场:建有200米以上的塑胶跑道、并配有600座以上的固定座位看台。或建有10000平方米以上的市民健身广场(含有相应配套健身设施广场,有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独立健身平地、2片灯光篮球场、1片门球场、1条200米健身步道、10张室外乒乓球桌、含30件健身路径1条等设施)。